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01081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发文时间 | 2025-02-27 10:34:46 | 文号 | 永人社〔2025〕7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登记号 | GYKD13-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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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金人社发[2024]35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范围内承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2.0‰。
本通知自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 康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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