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5-10555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7-21 11:28:51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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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2021年7月12日,永康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永康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经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后实施。因“永康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26日正式更名为“永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有暂行办法也于2024年7月到期,同时永康市审计局按照浙江省审计厅相关工作部署,对永康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报告中指出市担保公司要建立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综上,结合当前实际,我们重新拟定了《永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有十个方面内容:
(一)组织架构及职责。原有内容“市担保公司和银行职责:合作银行负责对担保企业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担保公司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依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为“市担保公司和银行职责:合作银行负责对担保企业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后,担保公司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二)担保对象、业务范围、贷款使用。担保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参照往年惯例保留了业务范围和贷款使用。原有内容“仅对应被担保贷款的本息部分”修改为“仅承担被担保贷款的本金及正常利息部分”,担保公司不承担罚息等额外费用。
(三)银担合作。内容与之前一致。市担保公司选择若干银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合作银行应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合作准入、放大倍数、风险分担、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银行参与融资担保业务纳入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范围。
(四)担保额度、费率、期限。市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市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单户企业担保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贷款最高担保总额则从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暂停机制。内容与之前一致。单家合作银行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3.5%时,暂停该单家银行新的担保贷款业务;市担保公司代偿率(当年代偿额/当年在保余额)达到 5%及以上时,市担保公司应暂停新的担保业务,经市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共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取得成效后,履行相关程序再恢复新业务办理。该内容在原《暂行办法》第四条,现单独拎出为第五条。
(六)风险分担机制。建立“上下联动、统分结合、权责对等”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担保贷款业务出险后由省担保集团(或其他意向合作机构)、市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 4∶4∶2 的比例承担风险代偿责任。该内容在原《暂行办法》第四条内容之中,现单独拎出为第六条。新增内容“代偿金额经市担保公司核对无误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划转到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七)担保审批与保后监管。新增内容“后由公司股东根据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决策审批”,完善了业务审批流程。
(八)资金管理机制。此内容为新增内容。市担保公司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各类账户,用以合理配置公司资金。在遵循“合理、规范、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日常经营存放和竞争性存放两种存放方式。
1、日常经营存放。结合经营实际和廉政风险防控等要求,决定存放对象和条件,分为业务配比资金和经营备用资金。
(一)业务配比资金:按上年年末在保余额不高于10%的比例以定期存款的形式进行存放,可适当增减。每年度根据业务合作规模调整进行重新配比。
(二)经营备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和代偿支出,以活期或类活期形式存放,按照上一年年末在保余额5%以内留存备用。
2、竞争性存放。在满足日常经营存放后,剩余资金须报主管部门(财政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
(九)政策支持。在原有基础上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新增内容“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依据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新增内容“当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时,采用差额提取方式。政府补贴收入列入担保赔偿准备金管理”。规范了风险金的内部管理。
(十)附则。与之前相比,更新了本暂行办法的有效期限,同时废止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27号)。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解读人:舒玉叶
联系电话:0579-871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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