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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5-105556 发布机构 永康市
发文时间 2025-07-21 11:24:35 文号 永政办发〔2025〕26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01-2025-0005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解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5-07-21 11: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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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永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永康金融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永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永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建立“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的通知》(浙银保监发〔2020〕161号)《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金管〔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永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是由市政府委托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下属浙江金汇五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

市担保公司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原则,按照审慎经营与政策性扶持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

一、组织架构及职责

市担保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

市担保公司和银行职责:合作银行负责对担保企业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后,担保公司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符合要求的提交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批,同时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

二、担保对象、业务范围、贷款使用

市融资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担保业务)的主要支持对象是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市担保公司担保业务仅承担被担保贷款的本金及正常利息部分,不含相对应的其他费用,并在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加以约定;担保业务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格评估要求;

(二)企业能够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融资担保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更新工作;

(三)贷款用途应符合政策要求,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及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企业产销、研发、流通及项目建设无关的领域。

担保业务是指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与市担保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担保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贷款,在发生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向借款人追索未果等担保合同约定事由时,由市担保公司按担保合同约定比例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包括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农户贷款等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三、银担合作

市担保公司选择若干愿意履行社会责任、审批流程短、接受本办法条款、有意愿开展担保贷款的银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市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担保范围、风险分担、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担保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合作银行应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合作准入、放大倍数、风险分担、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合作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除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其他方式变相提高融资成本。

银行参与融资担保业务纳入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范围。

四、担保额度、费率、期限

(一)市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市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单户企业担保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贷款最高担保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市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三)市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有抵质押反担保或银行推荐期限的可适当放宽,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暂停机制

当单家合作银行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3.5%时,暂停新的担保贷款业务,待市担保公司代为清偿降低不良贷款率后,恢复受理新担保贷款申请。市担保公司代偿率(当年代偿额/当年在保余额)达到5%及以上时,市担保公司应暂停新的担保业务,经市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共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取得成效后,履行相关程序再恢复新业务办理。

六、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上下联动、统分结合、权责对等”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担保贷款业务出险后由省担保集团(或其他意向合作机构)、市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4:4:2的比例承担风险代偿责任。

具体风险代偿责任以与各家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贷款到期未能正常结清授信的,由合作银行进行清收。贷款本息逾期60日且银行向借款人追索无果的,由合作银行向市担保公司提出申请代偿,代偿金额经市担保公司核对无误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划转到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市担保公司代偿后再由省担保集团(或其他意向合作机构)对市担保公司的代偿给予约定的分担。市担保公司仍需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物)进行追偿。借款人将承担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追偿收入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按照原比例用于补偿相对应的担保贷款项目的银行债权、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代偿资金。

七、担保审批与保后监管

担保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向市担保公司提出申请。

(二)市担保公司受理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风险部门负责对合作银行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的风险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公司负责人负责担保业务的审批,同意办理的上报主管部门最终审批。

(三)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500万元(含)以下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批,后由公司股东根据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决策审批,审批通过后直接向合作银行发出《担保意向书》。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5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主管部门(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后由公司股东根据以上部门意见进行决策审批,审批通过后直接向合作银行发出《担保意向书》。

(四)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合作银行、市担保公司、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手续完备后合作银行根据合同发放贷款,并向市担保公司提供放款凭证、贷款资金用途等资料的复印件,保证合同原件。

(五)市担保公司及时将合作担保业务数据上报省担保集团(或其他意向合作机构),由省担保集团(或其他意向合作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合作银行应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对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合作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核实借款人还贷能力,对借款人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当采取措施保全或清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担保公司,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合作银行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担保公司有权提前收回担保,不承担代偿责任。

市担保公司要认真落实保后风险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企业和银行沟通,降低经营风险,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确保融资担保贷款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担保贷款及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融资担保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由市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依法收回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取私利,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八、资金管理机制

为规范市担保公司日常经营中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各类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用以合理配置公司资金。在遵循“合理、规范、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日常经营存放和竞争性存放两种存放方式。

(一)日常经营存放。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和廉政风险防控等要求,决定存放对象和条件,分为业务配比资金和经营备用资金。

1.业务配比资金:主要结合各合作银行与本公司开展业务情况,按上年年末在保余额不高于10%的比例以定期存款的形式进行存放,可根据合作银行当年业务质量综合情况适当增减。每年度根据业务合作规模调整进行重新配比。

2.经营备用资金: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支出和代偿支出,以活期或类活期形式存放,确保支取的便利性,资金规模按照上一年年末在保余额5%以内留存备用。

(二)竞争性存放。在满足日常经营存放后,剩余资金须报主管部门(财政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

九、政策支持

市担保公司应按当年担保费和利息收入50%及以上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当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时,实行差额提取。政府补贴收入列入担保赔偿准备金管理。

市担保公司年亏损金额占本年融资性在保余额3.5%以内,由市财政一次性补足代偿金额;年亏损金额占本年融资性在保余额3.5%以上,由市担保公司报市政府同意,市财政给予补助。

税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市担保公司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市担保公司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及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抵(质)押和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由于产业发展需要,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市重点发展企业因在主板、新三板上市而实行股改,需提供融资担保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融资担保支持企业有市政府相关文件的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十、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60天后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

(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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