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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2-90929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2-09-27
文号: 永政办发〔2022〕6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登记号: GYKD01-2022-00018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永康市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2-09-27 16:25 浏览次数: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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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商务局关于《全面推动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全面推动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培育永康特色产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新优势,高质量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深度融合发展,助力打造“世界五金之都 品质活力永康”,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商贸流通体系,畅通“内循环”  

(一)规范商贸企业发展。对月度新增、年度新增纳入限额及以上批零统计库(以下简称“入统”)的商贸主体,并在库两年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批发企业首次入统且当年销售额增量达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零售企业首次入统且当年零售额增量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分离设立贸易企业,对首次入统且年销售额达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二)培育重点企业发展。对入统年销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达1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5%及以上的(或高于同行业平均增幅;关联企业增速按总量核算),按年应税销售额的万分之六予以奖励。对在库两年及以上,当年销售额增幅达20%及以上的限下样本单位(含个体)给予每家每年1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抱团升限入统 。对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所有在库商贸单位,每年体现在统计库上的零售额合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或批发额合计达到5亿元、15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方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四)打造多元化消费场景。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夜间经济。允许已纳入批零统计库的或组织抱团入统总销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外摆经营,适当延长夜间营业时间。该类运营企业引进国际、国内、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成长性新锐品牌来永设立首店的,每引进一个品牌,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五)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建设标准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成后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工业固废回收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除外)购置加工整理机械、运输车辆、软硬件等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积极招引大型商贸企业。对招引后新入统且年销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其增值额地方贡献部分的80%予以奖励;入统后第二年、第三年年增速达10%及以上的,分别按其增值额地方贡献部分的60%、50%予以奖励。

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融入“外循环”

(七)鼓励进出口贸易稳增提质。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包括代参展;推动开展国际标准认定;支持做大进口规模。引导企业防范风险,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及跨境电商贸易融资。加大拓展外贸增量力度,招引外贸企业落户永康。

三、深化国际经贸合作,促进外商投资

(八)加大招引外资力度,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强化外资项目招引,鼓励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引导资源集聚。引导企业有序“走出去”,鼓励通过新设或并购,高质量开展境外投资。引导企业海外投资保险规避境外投资风险。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视同为永康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地,可视情享受相应招商引资政策,同时享受实到外资奖励。

四、树立电商发展标杆,扶持新业态

(九)规范电商企业发展。境内电商入统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跨境电商入统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2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40%及以上的;分别予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着力引培电商平台。企业自建国内线上交易平台,线上年交易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定期报送数据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提高5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以注册独立法人形式落户永康。

(十一)推动园区集聚发展。对经市政府认定,2021年后新打造的电商园区或物流仓储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面积达5000㎡及以上,入驻电商主体(含服务机构)达10家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引导企业纳入限额及以上统计库,每培育一家首次入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园区(基地)运营主体3万元。 对已入统的电商企业或服务企业,在经认定的园区内租用办公、仓储用地的,按实际租金的70%、30%给予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年。

(十二)积极引培电商生态企业。对引培知名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或搜索引擎企业的服务型机构入驻永康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引导直播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创建“绿色直播间”,引导和规范直播经济健康发展。对首次评定为“绿色直播间”的,按每个“绿色直播间”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四)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企业运营网店且年应税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服务费用按 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十五)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企业通过应用电子商务销售,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企业年综合贡献额达30万元、60万元、240万元、4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十六)培育新业态推进共同富裕。对通过电商平台或新零售方式帮助对口地区销售,线上线下销售额总共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网络销售额的2%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十七)支持开展电商培训。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对经报备,培训人数不少于40人且培训时长1天(含)以内的,单次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培训人数不少于40人且培训时长2天及以上的,单次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每家培训机构每年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十八)提升电商公共服务。鼓励打造镇级电商公共服务站,对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拥有专职人员的,经市电商办备案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投资额达20万元及以上)的20%一次性补助,单个电商公共服务站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十九)推动品牌出海。跨境电商企业取得境外注册商标且有销售实绩的,每件按实际注册费用的8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壮大电商市场主体。加大“电商一件事”数字化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放宽电商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入驻电商“一件事”综合服务平台的电商主体开展市场主体集群注册,允许项目运营方为符合入驻要求的电商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可不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五、促进高质量发展,融入“双循环”格局

(二十一)培育标杆示范主体。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包括直播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首次通过省等级评定的电商园区和企业,按3A、4A、5A级别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级电商示范村、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服务站(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评新零售示范企业、优秀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十二)鼓励品牌创建与推广。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老字号”、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重点(示范、知名)品牌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十三)强化人才配套支撑。推行千企百校计划。鼓励企业对接高校、知名平台等,合作培育电商类、外语类、营销类、供应链、国际贸易等相关专业人才,助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凡是第三方人才机构帮助我市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或对接高校、平台,每年为永康引进不少于10位大专学历及以上相关专业人才,且实际就业年限不少于1年的(按缴纳社保时间计算),每引进1位人才给予0.3万元奖励。

六、附则

(二十四)本意见具体条款由永康市商务局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流程和审查程序。

(二十五)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事项晋档升级,属定额奖励(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补助)。

(二十六)本意见中的奖励与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挂钩,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B类的,按100%予以奖励;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的,按70%予以奖励;D类企业和未按要求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一律不予奖励,但根据文件规定不参与评价的企业,按100%予以奖励。

(二十七)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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